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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供水条例》 | 推动供水法治建设 促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农村饮用水应得到妥善解决”,2003年亲自部署“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为我国根本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提供了重要遵循。随着人民群众饮水需求从“有水喝”到“喝好水”再到“常喝好水”的层层递进,如何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能够建得好、管得好、长收益,已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此次颁布的《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供水工作责任、供水水源、供水经营和服务、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范,对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明确责任体系。农村供水作为一项系统性民生工程,覆盖范围广、涉及要素多,唯有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责任体系,才能破解要素瓶颈、提升整体效能。《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运管+技术支撑”的立体化管理体制。在纵向联动上,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保障负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供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供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在部门协同上,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为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提供保障。在供水运管上,明确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与供水主管部门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在技术支撑上,鼓励、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加强供水人才培养,促进供水科学技术进步,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突出问题导向。水少、水浑一直是农村饮水安全最突出的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水源水、出厂水两个关键环节,对水源建设、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等相关工作作出规定,确保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在水量保障上,《条例》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源互补;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等。在水质保障上,《条例》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禁止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等。

三、坚持民生为本。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满意是第一标准。《条例》以提升群众获得感为出发点,对供水经营、服务、管理、维护、应急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提升便捷度方面,《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在线办理等多种服务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等。在提升满意度方面,《条例》要求供水单位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若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户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城乡供水事业正式迈入法制化轨道。下一步,需认真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解读城乡供水最新制度规定,按照要求抓好水源工程建设、规模化供水发展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进一步深化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推进数字监管全覆盖,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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